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---GB3838-88

Author:goobsy           Renew time:2019-05-13






(GB3838-88 1988-04-05实施)
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和《水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水污染,保护水资源,特制订本标准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、河、湖泊、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。
 
代替GB3838-83
(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)
 
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和《水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水污染,保护水资源,特制订本标准。
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、河、湖泊、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。
1 水域功能分类
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:
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。
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。
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。
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。
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。
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,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。有季节性功能的,可分季节划分类别。
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

序号  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
 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.
A.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
B.漂浮物,诸如碎片,浮渣,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>不快的物质
C.产生令人厌恶的色,臭,味或浑浊度的
D.对人类,动物或植物有损害,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,
E.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.
1 水温o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:
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≤1
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≤2
2 pH ≤ 6.5-8.5 6-9
3 硫酸盐1)(以SO-2计) ≤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
4 氯化物1)(以Cl-计) ≤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
5 溶解性铁1)  0.3以下 0.3 0.5 0.5 1.0
6 总锰1)  0.1以下 0.1 0.1 0.5 1.0
7 总铜1)  0.01以下 1.0(渔0.01) 1.0(渔0.01) 1.0 1.0
8 总锌1)  0.05 1.0(渔0.1) 1.0(渔0.01) 2.0 2.0
9 硝酸盐(以N计) ≤ 10以下 10 20 20 25
10 亚硝酸盐(以N计) ≤ 0.06 0.1 0.15 1.0 1.0
11 非离子氨≤ 0.02 0.02 0.02 0.2 0.2
12 凯氏氮≤ 0.5 0.5 1 2 2
13 总磷(以P计) ≤ 0.02 0.1(湖,库0.025) 0.1(湖,库0.05) 0.2 0.2
14 高锰酸钾指数≤ 2 4 6 8 10
15 溶解氧≥ 饱和度90% 6 5 3 2
16 化学需氧量(CODcr) ≤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
17 生化需氧量(BOD5) ≤ 3以下 3 4 6 10
18 氟化物(以F-计) ≤ 1.0以下 1.0 1.0 1.5 1.5
19 磷(四价) ≤ 0.01以下 0.01 0.01 0.02 0.02
20 总砷≤ 0.05 0.05 0.05 0.1 0.1
21 总汞2) 0.00005 0.00005 0.0001 0.001 0.001
22 总镉3)  0.001 0.005 0.005 0.005 0.01
23 铬(六价) ≤ 0.01 0.05 0.05 0.05 0.1
24 总铅2)  0.01 0.05 0.05 0.05 0.1
25 总氟化物≤ 0.005 0.05(渔0.005) 0.2(渔0.005) 0.2 0.2
26 挥发酚2)  0.002 0.002 0.005 0.01 0.1
27 石油类2)(石油醚萃取) ≤ 0.05 0.05 0.05 0.5 1.0
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≤ 0.2以下 0.2 0.2 0.3 0.3
29 总大肠菌群3)(个/L) ≤     10000    
30 苯井(a)芘3)(ug/L)  0.0025 0.0025 0.0025    
 
注:
1)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>
2) 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,达不到基准要求
3)试行标准>
2 水质要求
 
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,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。
2.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。
2.2标准值单项超标,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。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,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。
3 标准的实施
 
3.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。
3.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、水利、卫生、农业等有关部门,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,结合水域使用要求,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、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,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。
3.3划分各水域功能,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。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,应做技术经济论证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3.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,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。
3.5渔业水域,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-79《渔业水质标准》监督管理;生活饮用水取水点,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-85《饮用水卫生标准》监督管理;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-88《辐射防护规定》。
3.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,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。
4 水质监测
 
4.1监测取样点,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。
4.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。
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
 

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mg/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
水温        
2 Ph        玻璃电极法     GB6920-86
 
3
 
 
 
硫酸盐
 
 
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 
结果以SO42-
 
 
GB5750-85
 
铬酸钠比色法 5~200
硫酸钡比浊法 1~40
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l-
 
GB5750-85
 
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
5
 
总铁
 
二氮杂菲比色法 检出下限0.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、胶体态、
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
GB5750-85
 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.3
6
 
总锰
 
过硫酸铵比色法 检出下限0.05    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.1    
 
7
 
 
 
总铜
 
 
原子吸收 直接法 0.05~5   GB7475-87
 
分光光度法 熬合萃取法 0.001 0.05  
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
(铜试剂) 分光光度法
检出下限0.003
(3cm 比色皿)
0.02~0.70
(1cm比色皿)
未过滤的样品经消后测得的总铜量,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4-87
2,9-二甲基-1,10-二氮杂菲(新铜试剂) 分光光度法 0.006~3   GB7473-87
8
 
总锌
 
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.005~0.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GB7472-87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.05~1 GB7475-87
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.02~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(N)计 GB7480-87
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.003~0.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。结果以氮(N)计 GB7493-87
11
 
非离子氨
(NH3)
 
纳氏试剂比色法 0.05~2 (分光光度法)
0.20~2
测得结果是以氮(N)计的氨氮浓度,然后再根据附表,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GB7479-87
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.01~1 GB7481-87
12 凯氏氮   0.05~2
(分光光度法)
0.02~2
(目视法)
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,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,结果以氨(N)计  
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0.025~0.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  
14
 
高锰酸
盐指数
酸性高锰酸钾法 0.5~4.5    
碱性高锰酸钾法 0.5~4.5    
15 溶解氧 碘量法 0.2~20 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,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-87
16 化学需氧量(CODCr) 重铬酸盐法 10~800    
17 生化需氧量(BOD5)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  GB7488-87
18
 
氟化物
 
氟试剂比色法 0.05~1.8 结果以F- GB7482-87
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.05~2.5    
离子选择电极法 0.05~1900   GB7484-87
19
 
硒(四价)
 
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0.01   GB5750-85
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.001    
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.007~0.5 测得为单体形态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 87
21
 
总汞
 
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-过硫酸钾消解法 检出下限0.0001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, 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-87
  溴酸钾-溴化钾消解法 (最佳条件0.00005)    
高锰酸钾-过硫酸钾消解-双硫腙比色法 DT <> 0.002~0.04   GB7469-87
22
 
总镉
 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(螯合萃取法) 0.001~0.05 经酸硝解处理后, 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-87
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.001~0.05   GB7471-87
23 铬(六价)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.004~1.0   GB7467-87
24
 
总铅
 
原子吸收分 直接法 0.2~10 经酸硝解处理后, 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
 
GB7475-87
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.01~0.30  
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.01~0.30 GB7470-87
25
 
总氰化物
 
异烟酸-吡啶啉酮比色法 0.004~0.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 GB7486-87
吡啶-巴比妥酸比色法 0.002~0.45 氰化物, 不包括钴氰络合物  
26 挥发酚 蒸馏后4-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.002~6   GB7490-87
27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.005~50    
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.005~2.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(MBAS), 结果以LAS计 GB7494-87
29
 
总大肠菌
多管发酵法     GB5750-85
滤膜法      
30 苯并(a)芘 纸层析-荧光分光光度法 2.5ug/L   GB5750-85
 
注: *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(1983年版), 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。
附加说明:
 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。
 
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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